号: 00319164X/202204-00006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2-04-06 发布日期: 2022-04-11 10:22
文  号: 宿水农函〔2022〕37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监督举报受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水利局 政策咨询电话: 3024464

关于印发宿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监督举报受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水利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4-11 10:22

关于印发宿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监督举报受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水函〔202237

 

各县区水利局:

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护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畅通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渠道,规范监督举报受理处置工作,现制定《宿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监督举报受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落实。

 

 2022年4月6日

 

宿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监督举报受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中的问题,聚力“一改两为五做到”,提高市县(区)水利部门行业监管水平,解决工程运行管护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畅通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渠道,规范受理处置监督举报工作全过程,对群众反映的供水中的问题,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复,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州市农村饮水安全监督举报按照“统一受理、按责分办、分级负责、分类处置、限时办结”原则,受理处置来源于市级接收的群众来电、来访、邮件、留言等和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平台、省水利厅、12345便民服务热线、政风行风热线等转办件。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监督举报受理范围为:农村饮水安全政策解答、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问题、农村供水服务问题、农村供水水质问题、农村饮水安全意见建议等。

不予受理内容: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农村饮水安全事项。

第四条 县区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监督举报件的受理处置等具体工作,可参照制定县级制度,按照职责做好监督举报受理处置工作,指导各供水单位、乡镇、村社做好监督举报处置工作。

第二章 受理分办

第五条 对于举报问题,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属于受理范围的,以“将心比心”的态度、“马上就办”的速度、“办就办好”的力度,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县区、单位办理,并跟踪督办。对于咨询类问题,按照《水利部农村水电司、国务院扶贫办财务司、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评价若干问题解答》和安徽省水利厅制定的《安徽省分区域细化农村饮水安全指标评价标准》直接答复,或在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单位,3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对于举报人投诉或反映的事项发生地、主要问题基本相同的合并受理,不再重复转办。

对举报材料主要问题描述不够清晰完整,问题地点不祥,需要举报人作进一步补充后才能判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提交。

对于举报人投诉的重大突发事件,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要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三章 组织办理

第六条 县区政府是落实各类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区水利部门应健全完善县域内农村饮水安全监督举报受理处置机制,着重抓好千吨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职责范围内举报问题办理。

第七条 相关县区和单位收到监督举报问题转办件后,审核是否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咨询类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并给出相应说明,提交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再次进行分办。

第八条 经审核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办结并反馈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咨询类问题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其他问题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反馈办理进展和结果;情况复杂的,报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备案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告知延期理由,延长后总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如确有短期无法解决的问题,据实研究确定办结期限。

第四章 反馈评价

第九条 县区或有关单位应按时办结并反馈至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有条件的应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连同反馈内容一起报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视情况对举报人进行满意度回访调查。

第十条 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应当根据举报人的复查请求转请相关县区或单位复查、复核。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受理和办理人员应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除办理相关方外,不得向其他方泄漏举报信息。

第十二条 举报问题相关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应建立工作台账,统一归档管理。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应对县区水利部门监督举报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服务,视情况不定期通报举报问题办理情况、监督举报统计分析情况等。

第十四条 对监督举报问题的受理、办理、反馈等超出规定期限的,应按照受理分办、组织办理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督办;回复、调查核实及整改落实情况内容明显错误的,可以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利局可视情况对其进行约谈或全市通报:

(一)监督举报渠道不畅的。如举报电话、水厂服务热线不通,拒接电话全年发生3次的;

(二)弄虚作假,应付了事,反馈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造成诉求人再次投诉的;

(三)对监督举报问题消极应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四)监督举报问题办结后反复发生投诉举报的;

(五)监督举报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化解在基层一线,造成矛盾激化或问题放大,被多次反映到省级以上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或通报的情形。

监督举报办理承办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约谈、经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者前款情形已经较为严重的,市水利局可以将约谈的有关情况予以通告。各县区或单位监督举报处理情况纳入年度水利工作考核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宿州市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监督举报事项交办单.docx

附件2: 宿州市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监督举报事项反馈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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