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城东新区水系治理及生态长廊修复一期工程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发布日期:2024-02-19 16:55 来源:宿州市水利局 编辑:水利局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要求,现将宿州市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示。联系地址及电话: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宿州市水利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联系电话:0557-3045929。

一、行政审批决定书文号:宿水审批〔2024〕3号

二、项目名称: 宿州城东新区水系治理及生态长廊修复一期工程

    项目代码: 2212-341300-04-01-628812

三、审批类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四、审批内容:项目位于宿州市城东新区,其中:莲花沟水系治理及生态长廊北起小新河,南至时村路,东坡路水系治理及生态长廊北起小新河,南至崔园路。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67.37hm2,其中永久占地66.12hm2,临时占地1.25hm2;总挖方 51.36万m3,回填 32.35万m3,余方19.01万m3。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7.37hm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基本同意本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53.896万元。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行政相对人名称:宿州市城东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六、行政相对人代码:91341302MA8NGWP497

七、法定代表人姓名:汤瑞林

八、审批决定日期:2024年1月31日

九、审批机关:宿州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