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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3-02 14:57 来源:宿州市水利局 编辑:水利局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宿水罚决字〔2026〕第00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宿州市尚都岚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橡树湾6号楼,统一社会代码91341300MA8R1HKR64,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宁康,主要从事洗浴服务。

经查,你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宿州市经开区橡树湾6号楼地下室内凿井,取地下水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笔录 、现场照片 、勘验图、勘验笔录等

2、当事人身份证明等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六十九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万元 。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备注: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财政专户银行。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执法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水利局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