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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2-12 08:45 来源:宿州市水利局 编辑:水利局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宿水罚决字〔2026〕第00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安徽安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埇桥区符离镇李桥村,企业统一社会代码91341302MA2NMNQF2Q,法人代表冯文琦,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售水业务。

经查你单位在建设埇桥区东部区域供水管线提升工程项目中,未经水行政部门同意,擅自铺设沿淮河路跨沱河供水管道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勘验笔录等;

2、第三方《供水管道微动探测项目成果报告》;

3、当事人身份证明等。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万元 。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备注: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财政专户银行。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执法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水利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