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作者:水利局 来源:宿州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24-07-17 11:03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各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市管园区)河长办:

为进一步落实河湖长制“六大任务”,加强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规范全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根据市主要领导批示,决定开展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市纳入水普的76条河道及已完成划界的113条小型河道。

二、整治内容

对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对违法违规的入河排污口及时依法取缔,对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核查相关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全的入河排污口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三、任务安排

(一)全面排查期(即日起~7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对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同时建立台账,明确建设单位、建设时间、运行单位。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已划界河道名录。

(二)方案编制期(7月23日~7月31日)。各县区(市管园区)对本行政区域存在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制定整治方案,整治方案应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整治目标、整治要求、具体措施、责任分工、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三)集中整治期(8月1日~12月31日)。各级河湖长持续跟踪入河排污口整改工作,督导各整改责任单位对可以立行立改的、对水质改善有明显效果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整治难度相对较低的排污口优先开展整治,对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市生态环境局督导建设单位完善排污许可证审批手续;市水利局督导建设单位完善涉河建设审批手续。确保2024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整改工作。各县区(市管园区)河长办要及时通报整治情况,每月将本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整改工作落实情况报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四)长效监管期(2025年1月1日起)。各级河湖长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围绕河湖长制“六大任务”,加强巡河履职,压实管护责任,带着问题去巡河,重点巡查违法违规的入河排污口。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要加强日常巡查,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各县区(市管园区)河长办分别于7月25日、8月2日、12月31日前将各阶段排查整治情况报市河长办,市河长办将对工作推诿、整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问责。

联系人:骆泽刚 孙绍钦

电话:0557-3065093

邮箱:szshzb2017@163.com

 

宿州市河长制办公室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