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水利局 来源:安徽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21-12-24 17:24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局,广德市、宿松县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河湖管理,加强和规范河湖监督检查工作,水利部印发了《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河湖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
    加强河湖管理监督检查,是加快改善河湖生态环境、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河湖管理,认真做好河湖监督检查工作。
    二 、积极组织学习宣传《办法》
    水利部印发的《办法》是开展河湖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也是做好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地要将《办法》纳入河湖管护及河湖长制培训内容,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准确把握要求。.要结合宣传水法规,通过新闻媒体、网站、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河湖管理相对人宣传《办法》的有关要求,强化社会监督和参与,形成关心支持河湖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认真做好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一)全面做好水利部组织的河湖监督检查问题整改。
    各地要主动配合水利部组织的监督检查,积极整改反馈问题。对反馈问题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6个工作日内向省水利厅报送申请复核材料,由省水利厅向水利部相关监督检查单位申请复核。
    (二)省河长制办公室、省水利厅组织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参照水利部《办法》执行。并明确以下要求:
    1.监督检查范围。每年对全省流域总面积1 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实现全覆盖,并对其他河湖进行抽查;每三年对全省所有县(市、区)和流域总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列入《安徽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实现全覆盖。
    2.建立问题台账。省级检查发现问题经有关各方核实认定后,按严重程度进行分类,纳入问题台账。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佐证材料,由市级有关部门在1 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监督检查的单位或部门申请复核。
    3.分类处置问题。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一般问题由省河长办或省水利厅采用发函等方式反馈问题,提出按时限要求整改。能立行立改的问题可现场反馈。较严重问题由省级印发“一市一单”,向市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要求限期整改。重大问题向有关市政府发函,通报问题情况,提出整改要求,抄送问题所在河湖最高层级河长湖长,并予以挂牌督办。
    4.实行年度通报和考核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在省水利厅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通报上一年度全省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并将各地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年度省对市级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河湖长制年度考核内容。
    (三)市县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水利部《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全面推进河湖问题整改取得实效。
    四、进一步落实河湖管理责任
    各地要对照《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河湖管理长效机制,全面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界,逐河逐湖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健全完善日常管护制度。推深做实河湖长制,各级河长、湖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巡河巡湖督查,督促问题整改落实。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梳理各级督查暗访发现问题和社会举报问题,逐项细化整改措施,坚决及时彻底整改,不断改善河湖面貌,让河湖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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