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7-07-19 21:34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市江河湖泊、水库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依法管理与科学治理、河湖资源生态属性与经济属性等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目标

20179月底前,建立覆盖全市江河湖泊、水库的市、县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三级河长制体系。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河长延伸到村级组织。

2020 年,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取排水管理更加规范严格,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水域岸线利用合理,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水生态持续向好,水事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保持现状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水质维持稳定,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4.63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32%21%。全市主要河湖、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其中长江干流东西梁山、弋矶山、四褐山、桂花桥4个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类)比例达100%,青弋江、漳河、裕溪河等5个国控、省控重点断面水质保持优良。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类比例达到100%4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证安全。到2030年,全市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制度体系、规划体系健全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依法有序,水资源、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全市主要河湖、水库水功能区水质全面达标,全市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类)比例总体达80%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持续保持稳定。水生态系统功能得到初步恢复,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湖管理保护目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提高。

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组织体系与工作职责

(一)组织体系。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河长制,实现河道、湖泊、水库等各类水域河长制管理全覆盖。跨行政区域的河湖由上一级设立河长,本行政区域河湖、水库相应分级分段设置河长。

1.分级设立河长。市级设立总河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河长,由市委副书记和常务副市长担任。市境内长江(含龙窝湖)、裕溪河(含牛屯河等)、青弋江、漳河、青弋江分洪道(含荆山河、峨溪河)、水阳江支流(含裘公河、黄池河、清水河、青山河)、黄浒河、扁担河(含银湖)设立市级河长,由市级党政负责同志担任。市级河长由市直相关单位协助开展河长制工作。

各县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设立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行政区域内各主要河湖、水库设河长,由本级负责同志担任。

2.分级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各级河长会议由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相关负责同志、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港航局,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

各县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根据当地实际,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河湖、水库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分级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市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明确1名负责同志任第一副主任,市水务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

各县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应结合当地实际,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工作职责

1.河长的职责。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组织领导,承担推行河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工作。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水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河湖、水库管理保护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对河湖、水库管理范围内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整治;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检查、监督下一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2.河长会议的职责。协调解决河湖、水库管理保护、推行河长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

3.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各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

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1)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协调推进河湖保护有关重大项目,组织落实国家、省关于河湖保护相关产业政策,协调河湖管理保护有关规划的衔接,组织对江河岸线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市经信委负责指导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湖管理保护有关问题,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船舶工业发展,依照国家船舶行业标准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修、造船企业生产活动。

3)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湖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4)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落实市级河长制工作经费,协调河湖管理保护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5)市住建委负责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推进城镇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6)市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跨县区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严格的入河湖排污标准,开展入河湖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组织河湖水质监测,开展河湖水环境质量评估,依法查处非法排污,承担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与处置。

7)市农委负责监管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推进农田废弃物综合利用,依法查处非法捕捞、非法养殖、电毒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8)市水务局负责河湖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管理,组织跨界河流断面水质水量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负责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水土资源开发利用、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预防与治理,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清理整治,依法查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违法行为。

9)市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沿岸绿化和湿地管理保护,依法查处破坏森林、湿地行为。

10)市卫计委负责指导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卫生改厕。

11)市国土局负责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组织、指导、监督河湖水域岸线等河湖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12)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取缔河湖管理范围及沿线无照经营活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13)市城管局负责整治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的行为,拆除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

14)市港航局负责监管和推进航道整治,水上运输及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负责水路运输节能减排,配合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组织对破坏航道行为依法进行清理整治;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港口岸线的行为。

各县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应当明确本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

4.河长制办公室的职责。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办理河长会议的日常事务,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确定的事项,负责拟订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开展河湖保护宣传,负责河长制信息平台建设。

四、主要任务

()加强水资源保护。深入贯彻《芜湖市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坚持把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刚性约束,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依据《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和社会创建活动,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改造,推进节水型单位、学校、企业、灌区等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推进节水减排,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根据《芜湖市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健全完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对入河湖排污量超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不得新设入河湖排污口。

()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抓紧制定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并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 实施。对具备条件的,可将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同步实施;管理范围土地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可先划界,再依法依规逐步确定土地使用权属。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依据《芜湖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制定长江岸线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禁止不符合河道功能定位的涉河开发活动。严格执行《芜湖市地表水域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确实需要占用水域的,必须按照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等量等效的原则进行。健全采砂管理机构,依法强化长江和内河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已非法侵占、围垦的,要制定计划,限期清退;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逐步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加强水污染防治。全面落实《芜湖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按照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全面排查入河湖污染源,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实责任主体和责任人,限期进行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城镇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污泥处理处置,促进再生水利用。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编制入河湖排污口布设与整治方案,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加大对不达标排污口整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河湖排污口。

()加强水环境治理。修订完善《芜湖市水功能区划》,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和功能管理,防止河湖水体水质下降。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完善饮用水源建设,加强备用水源保护。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采取探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巩固扩大三线三边环境整治成果,开展农村清洁河道行动,改善农村人居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大力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加快河湖水系连通建设,扎实开展河道清障,强化河道管理,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完善江河湖库水量调度方案,推进芜湖闸和补水工程建设,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不断恢复河湖水域面积、河湖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市、县区水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河湖资源现状调查,进行河湖健康评估并定期公告。对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河湖,市、县区水务部门要拟定和公布保护名录,划定保护红线,防止河湖水域萎缩,河道断面、湖泊容积减少和水质恶化。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水生态保护力度。在河湖沿岸大力开展绿化造林,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加强水土保持,大力推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调动上下游、左右岸共同保护、修复水生态的积极性。

()加强执法监管。推进芜湖市河湖管理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水域和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江河采砂管理、水域占用补偿和岸线有偿使用等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力度,依法做好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现河湖动态监管。推进全市河湖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对重点水域、重要堤防、大中型水利工程、跨县区河湖节点等进行视频实时监控,随时跟踪掌握河湖水域变化、侵占河湖水域等情况,逐步实现河湖监管信息化。

五、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细化工作进度安排,抓紧制定出台本级工作方案、相关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明确河长制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做到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20175月上旬,市级出台相关工作制度、考核办法;5月底前,各县区出台本级工作方案、相关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9月底前,全面实施市、县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三级河长制。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坚持因河制宜,实施一河一策,针对不同河湖功能特点以及存在问题,组织编制工作清单,制定年度任务书,提出时间表和路线图,有序组织实施。要制定巡查、信息报送、检查考核等配套制度。要编制河长工作手册,规范河长巡查、协调、督察、考核和信息通报等行为。对巡查发现、群众举报的问题,建立河长工作联系单,及时进行交办和督办查办,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建立验收制度,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对建立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

()强化规划约束。各县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要与流域规划、区域规划相协调。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时,应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实行以水定产、以水定城、量水而行、因水制宜。推进有关规划与河湖管理保护规划相互衔接,强化规划约束。做好已批准的河湖管理保护规划的实施工作,建立规划实施评价和监督考核制度。

(四)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市负责对县区、县区负责对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介绍河长制推行情况,营造公众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规范设置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市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市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在每年1215日前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市委、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