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164X/201403-00721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14-03-25 发布日期: 2014-03-26 14:38
文  号: 宿政办秘〔2014〕20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实行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水利局 政策咨询电话: 3061077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实行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水利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4-03-26 14:38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实行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政办秘〔20142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宿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25日       

 

宿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制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及《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宿政发〔2013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规范透明、务实易行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和责任主体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县(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委、城管局、审计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各县(区)按照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干部问责和监督检查机制,做到各项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评估、有奖惩。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等情况,由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评价两部分组成。

(一)指标考核:主要包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以及生活和工业用水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生产生活废污水处理回用率)的完成情况。

市政府将市级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进一步分解到县级行政区。控制目标的分解应充分考虑河湖库及区域的水资源条件,辖区内各区域间、各行业间控制目标应相互协调,不能突破市级总体指标。具体见附件。

(二)工作评价:对各县(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进行考核测评,重点考核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四项制度建立情况,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和相关配套政策及制度建设情况等。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评分细则在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中另行规定。

第七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确定目标。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110日前报送市水利局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二)自查自评。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每年1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汇总,形成自评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三)年度考核。每年1月底前,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区)上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215日前完成对各县(区)上报的自评报告核查工作,提出各县(区)年度考核评分和考核等级意见,并全面总结考核年度内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形成年度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期末考核。考核期满第二年的115日前,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2月底前完成对各县(区)上报的自评报告核查工作,提出各县(区)考核评分和考核等级意见,并全面总结考核期内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形成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九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审批该县(区)需要用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暂停该县(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2015年各市用水总量及用水效率考核指标

2各市列入全国及全省重要水功能区达标率控制目标

3宿州市2015年各县(区)水资源管理考核控制目标

4宿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和措施

落实责任部门分解表

 

 

注:2015年用水总量埇桥区与市直合并指标为3.90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幅度市直和埇桥区一样。


附件4

宿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责任部门分解表

项 目

序号

分 项

主要考核内容

责任单位

用水总量控制

1

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

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制定水资源规划;在相关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布局中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市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宿马产业园区、鞋城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2

严格控制区域取用水总量

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辖区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和年度用水总量管理;鼓励建立和探索水权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市水利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3

严格实施取水许可

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市水利局

4

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

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加大水资源费调控作用,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5

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严格查处地下水违规采用;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编制并实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

市城管局、市水利局

6

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

制定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区域水资源调度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等服从经批准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

市政府,市城管局、市水利局,

各县区政府、县区水利(水务)局。

项 目

序号

分 项

主要考核内容

责任单位

用水效率控制

7

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切实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水资源短缺地区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市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市农委、市住建委、市水利局,

各县区政府。

8

强化用水定额管理

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实行节水“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

市城管局、市水利局。

9

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严格执行节水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快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业、装备和产品,加大农业、工业、生活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并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城管局、

市农委、市水利局。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

10

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水环境质量;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城管局、

市水利局、各经济园区。

11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加快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行单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备用水源。

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国土局、

市水利局。

12

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胡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健康生态;加强水资源保护,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项 目

序号

分 项

主要考核内容

责任单位

其他湿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13

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

逐级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建立考核工作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依据。

市政府,各县区政府

14

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加强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水资源监控能力;完善水资源信息统计与发布体系。

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15

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

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

市政府,市水利局、市城管局,

各县区政府。

16

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

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市财政局

17

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

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开展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市法制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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