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解读(一)
关键词:入河排污口
——《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解读(一)
《实施细则》第三条明确:本细则所称的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本细则所称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
《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境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及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