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解读(二)
关键词:分类分级审批
——《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解读(二)
《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分类分级审批。(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四)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也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按下列管理权限审批: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在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怀洪新河和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省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省级直接管理的河道(渠道)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其他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条分别明确: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