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
经征得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同意,现将《安徽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2、《关于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有关问题的复函》(建管函〔2007〕2号)
安徽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行为,加强水利投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对国家出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项目法人及所有参建单位都应配合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机构、职责、人员
第五条 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全省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对稽察项目的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以及建设程序、资金使用等进行稽察;
(二)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整改意见通知;
(三)考察选聘稽察专家;
(四)负责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
(五)组织、承办稽察专家培训;
(六)接受水利部稽察办的指导,配合水利部、国家发改委稽察办公室对省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
(七)受水利厅委托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的举报进行调查;
(八)承担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稽察办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负责承担有关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稽察工作由稽察组承担,并实行组长负责制,稽察组组长及成员在稽察通知书明确,稽察组组长一般由稽察办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开展稽察工作期间,稽察组组长或指定一名专家为专家组组长,负责具体稽察业务工作。稽察组组长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被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迅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的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三)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四)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稽察工作的内容
第七条 稽察人员与被稽察项目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人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活动。
第八条 稽察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稽察。
第九条 稽察的对象和内容:对项目法人履行职责情况和市场主体从业活动进行稽察,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开工报告报批、工程验收等程序履行,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环境影响等涉及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等情况。
第十条 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组对项目建设活动应作出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稽察组可以就第九条所属部分内容或其他事项组织专项稽察,也可以对要求整改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四章 稽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投资来源、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由厅下达稽察通知书,稽察通知书应包括稽察项目名称、稽察内容、稽察组成员及组长、稽察工作时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稽察组根据稽察项目有关情况,制定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
第十四条 现场稽察结束,稽察组应就稽察情况与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并及时向稽察办提交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
第十五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采取下列方法和手段:
(一)听取项目法人就有关建设管理、前期工作、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会计凭证、帐薄、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必要时可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察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
(四)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
(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第十六条 稽察组在稽察工作中若发现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应立即向稽察办或厅领导专项报告。
第十七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办分别送厅有关处室征求意见。根据报告和有关处室意见,由水利厅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整改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稽察办报告。
第十九条 对项目整改情况,稽察组应适时跟踪监督,必要时可进行再次稽察。
第五章 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打击和报复稽察人员。
第二十一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
(一)向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二)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薄、凭证、报表、录音、拍照或摄影有关的证词、证据;
(三)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工作;
(二)执行稽查任务时,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回避原则;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稽察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对为稽察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
(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应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需要的文件、资料、合同、帐薄、凭证、报表和音像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对稽察提出的问题,被稽察单位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整改文件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或水利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稽察办报告。
第二十七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稽察办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虚假情况、假证词的;
(三)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