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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宿州市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日期:[ 2019-06-25 ]至[ 2019-07-08 ]状态: 已过期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要求,宿州市水利局起草了《宿州市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向全市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7月8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宿州市水利局民生办

邮政编码:234000

电子邮件:szncys@163.com

联系电话:0557-3024464

 

 

宿州市水利局  

2019年625日  




宿州市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和《宿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宿政办秘〔2016〕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新管护模式,落实管理责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布局、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规范化管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宿州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公益属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财政投入是工程建设的投资主渠道,对受自然环境、工程特性、农民承受能力等条件限制运行困难的供水工程予以财政扶持,实现供水工程良性运行。

城乡统筹。贯彻协调发展理念、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统筹区域供水总体布局,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实现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

强化管理。加强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提高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和服务水平,保障供水安全。

(三)工作目标。通过3~5年努力,建立健全“一个体系、三个机制”,即城乡统筹、设施完备的供水工程体系,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管理专业、运行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财政扶持、要素支撑的政策保障机制,立足于现有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充分利用可靠水源,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构筑骨干管网,不断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水质合格率。不断提高供水保障与服务水平,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可持续运行。

二、建立健全城乡统筹、设施完备的供水工程体系

(一)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具备条件的区域,应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大力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将供水管网由城市向镇村延伸,逐步实现县域供水管网“一张网”。 水源互为备用、水量相互调剂。依托大中型供水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实现城乡居民共享优质足量供水。

(二)实施区域供水规模化。对暂不具备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地区,应以县域为单位,打破乡(镇)等行政区划限制,合理划定供水分区,优化县域内规模化供水工程布局。强力推进小水厂兼并整合,两年内关停规模以下不规范小水厂。对管理水平满足不了要求的规模以上水厂,要通过评估,强制兼并整合。

(三)加强农村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和信息化建设。县级检测中心应具备不低于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配备必要的检测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正常开展县级水质检测工作。规模水厂应建立水质化验室, 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水农〔2015〕116 号)要求定期开展水质自检。加强农村供水信息化建设,县级农村饮水管理机构要依托县级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从取水、制水到输配水的供水过程监管, 规模水厂要加强生产控制、在线监测、视频安防等系统建设。

三、建立健全管理专业、运行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

(一)推行农村供水工程专业化运营。依托规模化供水企业或单独组建等方式,成立县级或区域供水公司(集团),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统一经营管理工作,实行企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对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按乡(镇)组建管理公司或实行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管理,实现管理维护专业化。

(二)推进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测、计量收费、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净水和消毒设施运行管理,开展供水设施巡检、维护,加强水质检测,确保水质达标。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努力降低生产单耗。规模水厂要做到全日制供水。供水单位应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建立维修抢险队伍。运管机构应设立县级服务热线。

(三)明确农村供水设施保护单位。分级明确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进村管网以上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供水单位,村级管网及附属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受益村委会,入户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用户。供水单位应与受益村委会、用户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明确保护范围及职责。对农村道路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以及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实施可能影响农村供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与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供水单位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或者迁移、重置方案,所需费用计入拟建项目投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对损坏供水设施的,水利部门应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停止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明确赔偿责任;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水源保护、水质检测和价格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测出厂水和末稍水水质,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水利部门和供水单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农村自来水价格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等制度。乡(镇)政府、村委会应会同供水单位做好水费收缴工作。居民供水入户部分管道材料和安装费用可由用水户负担,但每户不应超过300元。

四、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

(一)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主体和经费,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和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村级配合做好村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

(二)落实部门工作责任。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补助、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开展水源水质监测。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价、入户部分费用核定和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政策。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电力企业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用电优惠政策,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三)压实运管机构责任。加强市、县两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强化工程运行和国有资产监管,开展水质巡检,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维护,处理用水群众有关投诉等。

(四)强化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供水管理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配备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等,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投诉、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五、建立健全财政扶持、要素支撑的政策保障机制

(一)完善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因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导致的政策性亏损、重大维修、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等。市级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市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的保障落实,以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对运行管理不规范、水费收缴率低、考核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相应核减补助。

(二)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建设运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优先安排,适当简化程序,确保土地供应。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三)加强人员技术培训。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的制水、维修、水质检测等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供水单位人员的专业技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班子,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年度组织实施。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牵头负责抓好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县级分管领导抓好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水利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定期检查调度工作进度。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二)突出规划引领。以县域为单位,根据不同区域的供水现状,编制农村居民供水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等内容。

(三)明确时间节点。2019年,各县区编制完成区域农村供水规划,城乡供水一体化和供水规模化区域,完成小水厂整合等有关前期工作。2020年,基本完成各类供水区域供水设施的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同步完成各类水厂兼并整合和关停工作。2021年,基本完成“一个体系、三个机制”建设。

(四)广泛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加强供水设施保护,增强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意识,提升供水单位服务意识,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强化考核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设施保护、水费收缴工作纳入对乡镇年度管理绩效考核。对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同时,加强对水质、水价、供水服务等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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