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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宿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行为规范
(征求意见稿)》 的公告

征集日期:[ 2025-12-09 00:00 ]至[ 2026-01-08 00:00 ]来源:宿州市水利局状态: 已过期

为加强宿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落实水土保持法定义务,预防人为水土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水利局组织起草了《宿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

根据《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0号)的有关规定,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12月9日-2026年1月8日

二、公众的意见或建议回复途径如下: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通济一路39号市水利局905室(邮政编码:234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宿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字样。

2.电子邮箱:1125628313@qq.com

3.联系电话:0557-3025935

感谢您对我市水土保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1.《宿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

      2. 征求意见反馈表。

2025年12月9日      


附件下载:1.《宿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
           2.  征求意见反馈表
征集结果

一、征求意见情况

《宿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砀山县水利局、萧县水利局、灵璧县水利局、泗县水利局等9家单位意见。

二、无修改建议的单位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砀山县水利局、萧县水利局、泗县水利局等8家单位反馈无意见。

三、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灵璧县水利局提出反馈意见。

灵璧县水利局反馈意见:规范“二、生产建设单位行为规范”第一条“前期准备要求”第一点“方案报批”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此条款虽在前文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描述,即“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扰动地表、损毁植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但考虑到水土保持政策法规在实际宣传和执行过程中,部分市场主体对其知晓度不高,理解可能存在偏差,建议在该条款中明确适用范围为“征占地面积大于0.5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

采纳情况:已采纳。

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至2026年1月8日,在宿州市水利局网站公开征求公众对《宿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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