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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31 10:06 来源:宿州市水利局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各县(区)水利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根据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我局制定了《宿州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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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工作程序

 

一、单位自评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包括:封面、承诺书、目录、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打分表、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情况、自主评定结果等。

二、申请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市级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直接向市水利局提出评审申请,非市级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需经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向市水利局提出评审申请。

(1)自主评定得分70分以上,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2)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3)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评审期内(申请评审之日前1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4)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三、组织评审

市水利局组织不少于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专家组依据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评审标准》,采取现场核查、资料审核和召开会议的方式,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后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等。

对于评审未通过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需进行整改并于不予通过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四、公示颁证

市水利局对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中发现评审意见虚假或严重失实的,将重新组织评审并取消相关专家资格。

对于审核无异议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市水利局将对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于经公示无异议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市水利局对其颁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对于经公示有异议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市水利局将组织核查处理。

五、监督管理

1、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需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和申请条件合格性进行承诺。

2、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后,每年年底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自评,于次年1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报市水利局。

3、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由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评打分,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经原发证机关审核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4、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并予以公告: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2)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3)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5、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的单位,在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附件:宿州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材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