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泗县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7 20:34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中共泗县县委办公室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泗县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开发区工委、管委会,泗涂产业园工委、管委会,县直各部、委、办、局和群团各部门:

《泗县河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常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泗县县委办公室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19

 

 

泗县河长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河湖健康,促进全县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营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良好环境,按照《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着力实施《安徽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在全县河湖水域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201712月底前,建成县、乡镇(开发区)、村三级河长制体系,实现全县河湖河长制全覆盖。

2020年,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取排水管理更加规范严格,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水域岸线利用合理,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污染水体大幅度减少,水生态持续向好,水事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主要河流水质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标准要求,水功能区控制断面的水质达标率达到省政府考核要求,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2.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33%30%;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78%以上。

2030年,全县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依法有序,水资源、水环境质量显著提高,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以上,水生态得到有效恢复,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

(四)实施范围

泗县行政区域内河流分属怀洪新河水系、奎濉河水系、安河水系、新汴河泗县段,现有流域面积大于200km2河道12条,50200km2小河道2条,1050km2大沟60条,中沟864条。

二、组织形式与工作职责

(一)组织形式

1.构建县、乡镇、村三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县级设立总河长,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河长,由县委副书记和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县内12条主要河流设立以水系为单位的县级领导河长;河流、大中沟(含水库)流经的乡镇(开发区)、村组为责任主体,分别设立乡镇(开发区)河长、村河段长;同时乡镇(开发区)设专管员、村组设立河道保洁员或巡查员。

2.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县级河长会议由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相关负责同志、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有县纪委(监察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农委、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局、县卫计委、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成员单位为县级责任单位,分别确定1名牵头人和1名联络员。

河长、河段长、河道管理专职联络员名单要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河岸显要位置设置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河段长职责、整治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河长、河段长名单要报上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各乡镇(开发区)根据当地实际,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县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县水利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县环保局明确1名负责同志人任第一副主任;水利局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各县级河长制责任单位的牵头人为办公室成员。

各乡镇(开发区)设立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河长制实施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1.河长职责。

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推行河长制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县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水库的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督等工作;负责牵头推进河湖水库突出问题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各乡镇(开发区)的河长负责所辖水域保护、环境治理工作;负责推进河湖整治和管养、生态修复、污水收集与处理、水质改善等治理工作;牵头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水污染综合防治、河湖水库保护管理、巡查保洁、河流清障及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村河段长具体负责河湖管养和污水排放、乱搭乱建的治理;负责所辖河流、水库、大中小沟及水塘生活垃圾清理;开展所辖河流巡查、保洁工作;设立巡查员或保洁员;督导巡查员或保洁员定期开展巡查保洁工作。

2.河长会议的职责。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开展河长制综合考核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

3.河长制办公室的职责。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办理河长会议的日常事务,落实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确定的事项,研究制定河长制工作措施,拟订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4.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河长制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开发区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责任。

县发改委:负责协调推进河湖水库保护有关重点项目,研究制订河流水库保护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开展重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等。

县经信委: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湖保护管理有关问题。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河长制专项经费,协调河湖水库保护管理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协调河湖水库治理项目用地保障,组织、指导、监督河湖水域岸线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县住建委: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由建设系统管理的水域环境治理工作,负责推进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及稳定运行,实施强有力的检查和督查措施,确保污水管网全覆盖,确保所有有条件集中处理的生活污水送入污水厂处理,完成主要河道的生活污水截污任务。

县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更严格的河流水库排污标准,开展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组织河湖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分析水质变化原因,及时上报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加大企业排污的监管和巡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和推进航道整治及疏浚、水上运输及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组织对破坏航道行为依法进行清理整治。

县城管局:负责整治监管城区河流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等现象;负责城区河流的保洁工作、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县农委:负责监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县水利局:负责开展水资源保护、水功能区管理,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负责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河道采砂、水土流失预防与治理,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河湖清理整治,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流水库沿岸绿化和湿地修复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森林、湿地行为。

县畜牧局:负责监管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养殖户水产养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控制畜禽粪污乱堆乱排放现象。

卫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卫生改厕。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河流水库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吊销沿河湖非法排污、非法养殖企业的营业执照,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沿河湖无证堆场及收旧收废点的取缔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严格考核监督。加强用水需求管理,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坚持节水优先。贯彻落实《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开展全民节水行动,推进节水减排。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改造,推进节水型单位、学校、企业、灌区等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健全完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对入河湖排污量超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不得新设入河湖排污口。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对具备条件的,可将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同步实施;管理范围土地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可先划界,再依法依规逐步确定土地使用权属。

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管理。健全完善涉河涉湖建设项目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强化河湖采砂管理。适时掌握河道岸线动态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已非法侵占、围垦的,要制定计划,限期清退;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逐步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

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全面排查入河湖污染源,针对排查情况,落实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制定达标方案,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城镇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污泥处理处置,促进再生水利用。

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编制入河湖排污口布设与整治方案,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加大对不达标排污口整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河湖排污。

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加强跨省跨市跨县河流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执行《安徽省水功能区划》,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和功能管理,防止河湖水体水质下降。

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完善饮用水源建设,加强备用水源保护。

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采取探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加快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乡镇(开发区)须结合三线三边整治,制定《河道保洁实施方案》,巩固扩大三线三边环境整治成果,开展农村清洁河道行动,改善农村人居水环境。按照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占用河道水域的管理。坚持河道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非法占用水域及设置河道障碍物等行为,充分发挥水域的综合功能,使水域得以持续利用。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加强中小河流治理,拆除清理堵坝、坝便等阻水障碍,打通断头河,拓宽卡脖河,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完善江河湖库水量调度方案,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不断恢复河湖水域面积、河湖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

展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和完善河湖评价制度。县政府定期组织开展河湖资源现状调查,进行河湖健康评估并定期公告。对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河湖,要拟定和公布保护名录,划定保护红线,防止河湖水域萎缩,河道断面、湖泊容积减少和水质恶化。

大重点地区保护力度,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等重点地区水生态保护力度。在河湖沿岸大力开展绿化造林,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加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生态保护综合治理以及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坡耕地治理、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工程和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调动上下游、左右岸共同保护、修复水生态的积极性。

(六)加强执法监管

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制度。完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水域和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河湖采砂管理、水域占用补偿和岸线有偿使用等制度体系,做到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加大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行政职能,需要联合执法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推进全省河湖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先讲技术手段,加强河湖水域变化、侵占河湖水域等情况跟综,对重点水域、重要堤防、大型水利工程、跨界河湖节点等进行视频实时监控,逐步实现河湖监管信息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乡镇(开发区)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细化工作进度安排,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明确河长制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做到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建立验收制度,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对建立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

(三)强化规划约束。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实行以水定产、以水定城、量水而行、因水制宜。推进有关规划与河湖管理保护规划相互衔接,强化规划约束。做好已批准的河湖管理保护规划的实施工作,建立规划实施评价和监督考核制度。

(四)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县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环境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河湖保护科普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实施河长制的重大意义和各地典型经验,及时曝光各类涉水违法行为,倡导文明的生活习惯,提高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河湖保护和水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

 

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名单

 

    总 长:张志强   县委书记

         王法立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总河长:王春峰   县委副书记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