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设施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水利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07-25 11:49
宿水管函〔2016〕87号
各县、区水利(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省水利厅《关于省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设施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水保函〔2016〕48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市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设施验收(包括承接已由省水利厅审批但核准权限下放到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水土保持行政审批权限。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宿州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宿政发〔2015〕17号)明确核准权限下放的生产建设项目,同步下放水土保持方案和设施验收审批权限。
二、规范中介服务。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审批涉及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可按相关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编制。
三、简化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材料。2016年10月1日前,生产建设单位向我市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需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含监测季报)、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报告;2016年10月1日后,生产建设单位向我市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需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文件、水土保持设施自验报告、水土保持设施监测总结报告及安全鉴定材料。
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验报告示范文本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示范文本
宿州市水利局
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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