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164X/202306-00032 信息分类: 行政征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3-06-28 发布日期: 2023-06-28 14:5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市水利局2023年第二季度行政征收情况(市本级)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市水利局2023年第二季度行政征收情况(市本级)

来源:宿州市水利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6-28 14:50
项目 水资源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皖价商(2015)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皖价费(2017)77号。
收费标准 地表水0.12元∕m³,矿泉水、地下热水及其它经济价值较高的水0.70元∕m³;其它地下水井深∠50m的地下水0.15元∕m³;井深≥50m的地下水0.30元每立方米。
   (一)一般生产建设项目1.00元/平方米;
   (二)1.开采石油,天然气详见文件;2、开采其他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销售额1‰。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征收金额 150.80万元 80.68万元
备注  收款人:市财政局          开户行:工行埇桥支行    帐号:131204710902493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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