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2022年第四季度行政征收情况(市本级)
来源:宿州市水利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1-04 16:54
项目 | 水资源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皖价商(2015)6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皖价费(2017)77号。 |
收费标准 | 地表水0.12元∕m³,矿泉水、地下热水及其它经济价值较高的水0.70元∕m³;其它地下水井深∠50m的地下水0.15元∕m³;井深≥50m的地下水0.30元每立方米。 |
(一)一般生产建设项目1.00元/平方米; (二)1.开采石油,天然气详见文件;2、开采其他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销售额1‰。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征收金额 | 116万元 | 0 |
备注 | 收款人:市财政局 开户行:工行埇桥支行 帐号:1312047109024931810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