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164X/202207-00019 信息分类: 批准服务信息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3-07-11 发布日期: 2023-07-11 11:17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来源:宿州市水利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7-11 11:17

市水利局行政权力事项服务指南

   

1   取水许可服务指南

2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服务指南

3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3.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服务指南

3.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3.3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服务指南

4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不含采砂)服务指南

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6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7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9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10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11 水事纠纷裁决

12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13 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13.1 水库大坝、水闸注册

13.2 水库大坝、水闸变更

13.3 水库大坝、水闸注销

14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15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核

15.1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核

15.2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变更审核


取水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取水许可

二、审批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  宿州市水利局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5.《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8623日省政府令第2122017121日省政府令第279号修改)第九条:取水许可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一)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2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和水力发电单站装机50万千瓦以上,以及由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钢铁和装机6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建设项目取水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2000万立方米,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或者水力发电单站装机不满50万千瓦,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除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钢铁以外的和装机不满60万千瓦的火电建设项目,以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不满700万立方米、地下水不满500万立方米,以及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其指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利用同种水源,并有多个取水口的,应当按照各取水口取水量之和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和“取水许可”合并为“取水许可”。

五、申报条件

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2000万立方米,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或者水力发电单站装机不满50万千瓦,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除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钢铁以外的和装机不满60万千瓦的火电建设项目,以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申报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电子件,原件6份); 

(二)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承诺书(电子件,原件1);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交备案材料(电子件);(备注: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实,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四)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提交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电子件,原件3)。

七、审批流程

窗口或网上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水资源管理与节水调水科组织审查→局分管领导决定→水资源管理与节水调水科办结→窗口送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十二、决定证件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929

十六、监督电话  0557-6666110

十七、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D115水利类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  http://sz.ahzwfw.gov.cn/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二、审批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  宿州市水利局

四、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将“水利工程建设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注中说明“中央投资项目及省级、跨市的工程除外”(“水利工程建设审批”下设2个子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其中“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已由国发〔201319号文件明确取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一)保留26项中水利部门2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4189号)一、优化审批流程。除新建水库、引调水工程外,省级负责审批的具有建设规划依据的重大水利工程,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环节,直接审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市、县投资且具有建设规划依据的水利工程,由市、县负责审批,其中跨市域工程项目或工程建设影响范围涉及其他市的项目审批,应征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申报条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立项文件已批准

2、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基建计划,建设资金来源已明确。

六、申报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资金来源文件取消,改为部门内部查询获取相关信息

(二)初步设计报告(含概算附件及附图、工程地质报告)(电子件,原件3)。

七、审批流程

窗口或网上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规划建设科组织审查→局分管领导决定→规划建设科办结→窗口送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5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十二、决定证件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929

十六、监督电话  0557-6666110

十七、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D115水利类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  http://sz.ahzwfw.gov.cn/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二、审批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  宿州市水利局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由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实施。

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二款: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5.《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一)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和“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

五、申报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六、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电子件,原6份); 

(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电子件,原件6)。

七、审批流程

窗口或网上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规划建设科组织审查→局分管领导决定→规划建设科办结→窗口送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十二、决定证件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929

十六、监督电话  0557-6666110

十七、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D115水利类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  http://sz.ahzwfw.gov.cn/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二、审批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  宿州市水利局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第七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市、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十二条: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第十四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2.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五、申报条件

1、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堤坝防洪安全。

2、按有关规定,属于市水利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3、防洪评价报告经过专家评审,且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4、有相关的市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或协议(书面)。

六、申报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书(电子件,原件3份);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电子件);(备注: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实,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三)工程建设方案(电子件,原件3份);

(四)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电子件,原件3份)。

七、审批流程

窗口或网上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河长制工作科组织审查→局分管领导决定→河长制工作科办结→窗口送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等特殊程序)

九、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十二、决定证件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929

十六、监督电话  0557-6666110

十七、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D115水利类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  http://sz.ahzwfw.gov.cn/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二、审批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  宿州市水利局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一)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和“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送审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合原审批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六)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 1.对只涉及(三)中1种情形的投资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2.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五、申报条件

1、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既要符合流域或区域防洪布局要求,又要满足建设项目防洪安全需要;

2、符合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洪泛区、蓄滞洪区专项规划;

3、按有关规定,属于市水利局审批或初审的建设项目;

4、重要的工程或对防洪影响较大的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过专家评审,且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5、有相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书面)。

六、申报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书(电子件,原件3份);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电子件);(备注: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实,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三)工程建设方案(电子件,原3);

(四)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电子件,原件3)。

七、审批流程

窗口或网上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防汛抗旱办公室组织审查→局分管领导决定→防汛抗旱办公室办结→窗口送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5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

九、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十二、决定证件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929

十六、监督电话  0557-6666110

十七、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D115水利类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  http://sz.ahzwfw.gov.cn/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不含采砂)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不含采砂)

二、审批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  宿州市水利局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纯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实行管理和经营分开。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应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所获得的经营收益应当用于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一)采砂、取土、淘金;(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申报条件

1、活动必须符合河道堤防管理与防汛要求,符合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的运行安全影响有可靠的补救措施;

2、按有关规定,属于市水利局审批的项目;

3、影响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

六、申报材料

(一)组织活动单位申请(电子件,原件3份);

(二)活动的内容及相关方案(电子件,原件3份)。

七、审批流程

窗口或网上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河长制工作科组织审查→局分管领导决定→河长制工作科办结→窗口送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等特殊程序)

九、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十二、决定证件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929

十六、监督电话  0557-6666110

十七、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D115水利类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  http://sz.ahzwfw.gov.cn/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审批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  宿州市水利局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5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200578日水利部令第24第一次修改, 201712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申报条件

1、申请人应为生产建设单位;

2、由市级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六、申报材料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电子件,原件3份);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电子件,原件3份)。

七、审批流程

窗口或网上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运行管理与水土保持科组织审查→局分管领导决定→运行管理与水土保持科办结→窗口送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十二、决定证件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929

十六、监督电话  0557-6666110

十七、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D115水利类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  http://sz.ahzwfw.gov.cn/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二、审批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  宿州市水利局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申报条件

1、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区域范围内来水(降雨、其他来水等)应经由规划或已建截沟、暗管(涵)排出方案。

2、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

3、符合城市及其区域整体规划。

4、影响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

六、申报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电子件,原件3份);

(二)填堵水域、废除围堤方案(电子件,原件3份);

(三)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电子件,原件3份)。

七、审批流程

窗口或网上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河长制工作科组织审查→局分管领导决定→河长制工作科办结→窗口送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等特殊程序)

九、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十二、决定证件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929

十六、监督电话  0557-6666110

十七、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D115水利类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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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服务指

一、项目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二、审批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  宿州市水利局

四、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1113日水政资〔1995457号公布,20148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20167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申报条件

占用全市性、跨所在辖县行政区域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六、申报材料

(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电子件,原件3份);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电子件);(备注: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实,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三)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电子件,原件3份);

(四)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须提供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文件(电子件,原件1份)。

七、审批流程

窗口或网上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农村水利科组织审查→局分管领导决定→农村水利科办结→窗口送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

九、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十二、决定证件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929

十六、监督电话  0557-6666110

十七、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D115水利类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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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二、审批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  宿州市水利局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申报条件

1水库项目符合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防洪规划等有关专业规划,符合水利工程的标准、规范、规程;

2项目建设可以有效促进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对其他经济主体的负面影响很小

六、申报材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申请文件(电子件,原件1份);

(二)×××水库初步设计报告(电子件,原件3份);

(三)×××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专题报告书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四)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交与第三者的有关协议书(复印件1份)。

七、审批流程

窗口或网上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规划建设科组织审查→局分管领导决定→规划建设科办结→窗口送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

九、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十二、决定证件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929

十六、监督电话  0557-6666110

十七、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D115水利类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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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二、审批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  宿州市水利局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五、申报条件

全市范围内跨县(区)的河道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六、申报材料

(一)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申请函(电子件,原件1份);

(二)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论证报告(电子件,原件3份);

(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电子件,原件1份)。

七、审批流程

窗口或网上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规划建设科组织审查→局分管领导决定→规划建设科办结→窗口送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

九、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十二、决定证件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929

十六、监督电话  0557-6666110

十七、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D115水利类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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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

二、审批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  宿州市水利局

四、设定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五、申报条件

1、必须服从水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大坝防洪安全。

2、按有关规定,属于市水利局审批或初审的建设项目。

3、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过专家评审,且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六、申报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书(电子件,原件3份);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电子件);(备注: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实,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

(三)工程建设方案(电子件,原3);

(四)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电子件,原件3);

七、审批流程

窗口或网上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河长制工作科组织审查→局分管领导决定→河长制工作科办结→窗口送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

九、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十二、决定证件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929

十六、监督电话  0557-6666110

十七、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D115水利类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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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事纠纷裁决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水事纠纷裁决

二、审批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  宿州市水利局

四、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2.水利部《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水政法〔2004400号)第八条:在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维护边界地区的水事秩序,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二)配合流域管理机构编制省际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在批准后负责组织执行;(三)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建立省际水事协商制度;(四)负责重大省际水事纠纷的上报;(五)配合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处理省际水事纠纷;(六)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与有关各方协商解决省际水事纠纷;(七)负责执行国务院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裁决、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和纠纷各方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

五、申报条件

市域内不同行政区域发生水事纠纷,应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向市水利局提请行政裁决。

六、申报材料

关于申请裁决***水事纠纷的请示(电子件,原件3份)。

七、审批流程

窗口或网上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政策法规科承办→局分管领导决定→政策法规科办结→窗口送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十二、决定证件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929

十六、监督电话  0557-6666110

十七、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D115水利类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  http://sz.ahzwfw.gov.cn/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二、审批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  宿州市水利局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4.《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六条第二款: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五、申报条件

1、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2、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及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3、按有关规定,属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水库大坝、水闸。

六、申报材料

(一)关于***水库大坝(水闸)申请安全鉴定的函(电子件,原件3份);

(二)水库大坝(水闸)安全评价报告(电子件,原件3份)。

七、审批流程

窗口或网上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运行管理与水土保持科承办→局分管领导决定→运行管理与水土保持科办结→窗口送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

九、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十二、决定证件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929

十六、监督电话  0557-6666110

十七、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D115水利类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  http://sz.ahzwfw.gov.cn/



水库大坝、水闸登记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水库大坝、水闸登记

二、审批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  宿州市水利局

四、设定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第三条: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3.《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建管〔200526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和汇报、逐级上报工作。

五、申报条件

1、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

2、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和汇报、逐级上报工作;

3、按有关规定,属于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水库大坝或水闸。

六、申报材料

(一)关于***水库大坝(水闸)申请登记的函(电子件,原件3份);

(二)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表(电子件,原件3份)。

七、审批流程

窗口或网上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运行管理与水土保持科承办→局分管领导决定→运行管理与水土保持科办结→窗口送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等特殊程序)

九、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十二、决定证件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929

十六、监督电话  0557-6666110

十七、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D115水利类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  http://sz.ahzwfw.gov.cn/



水库大坝、水闸变更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水库大坝、水闸变更

二、审批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  宿州市水利局

四、设定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第三条: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3.《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建管〔200526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和汇报、逐级上报工作。

4.《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

5.《水闸注册登记办法》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水闸,如管理水闸的单位或水闸管理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因加固、扩建、改建、降等而导致水闸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发生变化,水闸管理单位应在3个月内,持水闸注册登记证、水闸注册登记变更事项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事项登记。

五、申报条件

1、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

2、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和汇报、逐级上报工作;

3、按有关规定,属于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水库大坝或水闸。

六、申报材料

(一)***水库大坝(水闸)申请变更登记的函(电子件,原件3份);

(二)原注册登记表和变更后的注册登记表(电子件,原件3份)。

七、审批流程

窗口或网上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运行管理与水土保持科组织审查→局分管领导决定→运行管理与水土保持科办结→窗口送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等特殊程序)

九、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十二、决定证件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929

十六、监督电话  0557-6666110

十七、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D115水利类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  http://sz.ahzwfw.gov.cn/



水库大坝、水闸注销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水库大坝、水闸注销

二、审批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  宿州市水利局

四、设定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第三条: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3.《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建管〔200526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和汇报、逐级上报工作。

4.《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九条:经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大坝,其管理单位应在撤销前,向注册登记机构申报注销,填报水库大坝注销登记表,并交回注册登记证。

5.《水闸注册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水闸,其管理单位应在3个月内,持批准报废文件、水闸注册登记证、水闸注销登记表,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五、申报条件

1、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

2、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和汇报、逐级上报工作;

3、按有关规定,属于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水库大坝或水闸。

六、申报材料

(一)关于***水库大坝(水闸)申请注销的函(电子件,原件3份);

(二)***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证书(电子件,原件1份);

(三)***水库大坝(水闸)批准报废文件(电子件,复印件3份)。

七、审批流程

窗口或网上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运行管理与水土保持科组织审查→局分管领导决定→运行管理与水土保持科办结→窗口送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等特殊程序)

九、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十二、决定证件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929

十六、监督电话  0557-6666110

十七、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D115水利类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  http://sz.ahzwfw.gov.cn/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二、审批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  宿州市水利局

四、设定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第二十条第二款: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第二十条第三款: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五、申报条件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中规定的政府验收的条件已具备,有关鉴定、检测、审计工作已完成。

六、申报材料

(一)关于对xxx工程进行xxx验收的请示(电子件,原件3份);

(二)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电子件,原件3份)。(备注:取消,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部门实地查证解决)

七、审批流程

窗口或网上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规划建设科组织审查→局分管领导决定→规划建设科办结→窗口送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

九、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十二、决定证件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929

十六、监督电话  0557-6666110

十七、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D115水利类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  http://sz.ahzwfw.gov.cn/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核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核

二、审批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  宿州市水利局

四、设定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水工程及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方案施工,需改变施工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查机关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项目,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其提出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五、申报条件

1、涉河建设方案已经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所报施工方案的建设内容应当与已批准的建设方案一致;

3、对堤防、护岸等水利工程和设施的运行安全影响有可靠的补救措施;

4、按有关规定,属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5、影响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

六、申报材料

(一)关于****施工方案申请审核的函(电子件,原件3份);

(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设计(电子件,原件3份)。

(三)施工方案(电子件,原件3份)。

七、审批流程

窗口或网上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河长制工作科组织审查→局分管领导决定→河长制工作科办结→窗口送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等特殊程序)

九、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十二、决定证件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929

十六、监督电话  0557-6666110

十七、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D115水利类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  http://sz.ahzwfw.gov.cn/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变更审核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变更审核

二、审批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  宿州市水利局

四、设定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水工程及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方案施工,需改变施工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查机关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项目,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其提出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五、申报条件

1、涉河建设方案已经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所报施工方案的建设内容应当与已批准的建设方案一致;

3、对堤防、护岸等水利工程和设施的运行安全影响有可靠的补救措施;

4、按有关规定,属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5、影响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

六、申报材料

(一)关于****施工方案申请变更审核的函(电子件,原件3份);

(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设计(电子件,原件3份)。

(三)施工方案(电子件,原件3份)。

七、审批流程

窗口或网上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河长制工作科组织审查→局分管领导决定→河长制工作科办结→窗口送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等特殊程序)

九、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十二、决定证件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929

十六、监督电话  0557-6666110

十七、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D115水利类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  http://s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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