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水利局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宿州市水利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局直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 财务管理主要任务: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筹集水利事业发展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准确编制财务决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局机关各项经费支出应坚持预算管理,遵循“先请示后使用,先审批后报账”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财务管理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分管局领导具体负责,局财务审计科负责局机关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负责局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管。
第二章 部门预算管理
第七条 遵循依法理财、公共财政、综合预算、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规范预算编制,优化支出结构,强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管理。
第八条 根据科室(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结合财力可能和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收支预算。部门预算应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与支出,不得隐瞒或虚报,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支出预算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别编制。
第九条 财务审计科负责审核、编制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各有关科室(单位)应及时准确提供预算编制相关资料,并配合预算编制与执行工作。
第十条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基础信息库管理。财务审计科和人事科应对基础信息库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所报资料需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审签。严禁虚报人员信息,确保基础信息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各科室单位要结合下一年度开展的经常性工作和各项经费报销的规定,合理编制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并且所列支出和不得超过各科室单位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的财政供给额之和。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根据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合理排序、滚动管理的原则,结合水利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建立项目库。项目支出预算必须明确工作量和定额,文本必须真实、准确、完整。项目支出预算实行评审制度。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市级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主体、范围和标准组织收入,使用合法票据,及时缴纳税费,严禁乱收费。
第十五条 单位全部收入必须纳入局财务审计科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隐瞒、截留、转移、坐支、私分收入。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性资金,应统一纳入单位预算,年度所有非税收入要及时上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在财政局核定预算支出后,按批准的支出项目安排和使用。
第十七条 收入票据领购、保管、发放、使用、缴销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据保管人不得直接使用票据。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统筹安排支出。严格控制招待费、会议费、交通费、培训费、出国考察费、购置费支出。局机关所发生的“三公经费”要准确、及时地在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支出审批制度,实行一支笔签报制度,就是局机关账户所有支出须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批。确定审批程序,明确签报人员及其职责权限。局机关财务支出审批程序如下:
1、年初预算内批准已明确的,已经过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的支出项目,支出金额2万元以上的(含2万元),(日常惯例性支出除外,如:餐卡费、电费、养老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承办科室(单位)应提出申请(附具体的预算和支出内容),经财务审计科审核后,报分管承办科室的局领导审批,最后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批。
2、年初预算未列支的支出和已超过年初预算的支出,支出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承办科室(单位)应提出申请,由财务审计科审核后,报分管承办科室的局领导审批,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最后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批。
第二十条 支出列报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与实际支出内容相符,不得以白条列支,不得虚列支出,不得人为调节支出。
第二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单笔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实施单位要在财政资金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按照财务支付审批流程完成后,方可进行支付。局属单位大额支出,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含2万元),报分管局领导审核,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财务审批流程支付。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实行钱账分管、印鉴分执。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电子密钥与银行印鉴应分开保管。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超出现金使用范围和结算起点的支出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四条 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严格执行《宿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开立银行账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债权必须进行明细核算。明确债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定期催收、核对、清理、处理。严禁个人因私借款。
第二十六条 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预算,一次性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价值5万元以上的,应由承办科室(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财务审计科、机关纪委等组成的采购小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 按照请购、审批、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不得由同一科室(单位)或者同一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八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严格按照《宿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宿财资〔2010〕222号)执行。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如实入账,不得通过往来款核算。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应严格执行《宿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宿财资〔2010〕222号),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以及单位原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资产处置;单笔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经局党组研究后报财政局审批。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局党组研究决定,报财政局备案。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必须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科室(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局办公室牵头,人事科、财务审计科等相关科室(单位)配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资产清查,账实差异按规定进行处理,做到账卡、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个人领用资产,尤其是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等便携式资产的管理,因个人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个人工作岗位内部变动应当办理资产领用、保管、使用等变更手续;退休或调离本单位的,应当办理资产交还手续,否则,缓发退休工资或不予办理调动手续;更新配备资产的,必须办理交旧领新手续。
第五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科学分析偿债能力,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原则上不得借入大宗款项,确需借入的,经局党组研究后决定,并按时归还借款,降低财务风险。
第三十四条 借入款项必须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和投资项目,不得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拆借资金。未经市政府批准,严禁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各种应付款项必须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各种应缴款项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专项经费是指用于支持水利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防汛抗旱项目经费、水利工程运行维护项目经费、农田水利项目经费、水土保持项目经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经费及其他项目经费。
第三十七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进度要与项目序时进度相符,局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要在申报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时,列明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及具体科目内容,对项目完成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负责,财务科要配合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做好资金保障服务。
第三十八条 财务审计科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科目和项目名称设置明细账,实行专项核算。
第三十九条 各科室(单位)必须根据预算批复,按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专项经费。严禁虚列支出;严禁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禁列支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福利;擅自设立名目发放奖金和津补贴;严禁以虚假合同或者虚开发票套取专项经费;严禁将专项经费安排并直接拨付给社会团体等非部门预算单位。
第四十条 专项经费列支时应附相关明细预算、合同、决算、发票、工程量清单等。
第四十一条 各科室(单位)每年年终应对当年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报财务审计科备案。
第七章 重大财务事项管理
第四十二条 重大财务事项由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财务审计科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列席,并形成会议纪要或书面记录。
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可能引起本单位资产、资金发生重大变化的财务事项,包括:
(一)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二)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的审定;
(三)大额资金举债;
(四)5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开支、大型建设项目、大额资产购置;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六)其他需要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八章 会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财务科负责人要树立大局意识,服从并服务于单位改革与发展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机关财务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凡不符合财务规定或手续不全的开支、非正规的发票和单据,一律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及出纳。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级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九章 会计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六条 局财务审计科应加大财务监督检查力度,每年要对局属二级预算单位开展会计检查工作,会计检查应形成报告,着重分析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或改进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局财务审计科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