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164X/202205-00008 信息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2-05-23 发布日期: 2022-05-23 15:52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水利局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水利局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来源:宿州市水利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5-23 15:52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市有关水利的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部门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部门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四)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七)本部门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九条 向本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部门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部门的,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部门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本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部门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部门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二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局各科室、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第十四条 本局编制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局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五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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