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水利局财务报销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局机关内部管理,规范费用报销流程,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费用为经局领导事前批准的经济事项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局机关各科室、单位。
第二章 费用报销制度及流程
第四条 原始凭证有效性的规定
1、报销人(经办人)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和报销所需的附件资料;
2、原始凭证包括: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原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经局党组会议议定事项的自制费用报销表等;
3、关于报销所需的附件资料的规定,应按照局机关已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会议费管理办法》、《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执行,如遇局机关没有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的经济事项,按市财政局出台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报销时间的具体规定
实行一事一结,不得将同一性质事项汇总报销。各部门应及时报销,应在经济事项完结后的10个工作日完成报销。
第六条 费用报销基本流程:经办人填写报销单→科室(单位)负责任人审核→财务科审核→分管财务局领导签批→财务支付
(费用报销人将费用报销单据交到财务科后,由财务科集中审核后交分管财务局领导签批)
第三章 责任与责任追究
第七条 财务报销所有参与人员责任的规定:
1、负责审批经济事项发生的局领导负领导责任;
2、报销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3、科室(单位)负责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主管责任;
4、财务科对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附件资料的完整性、经济事项的操作程序(具体指是否经政府采购、是否通过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是否合规负审核责任,出纳对报销费用金额的正确性负审核责任,记账会计对报销费用负复核责任;
5、分管财务局领导对审签程序的完整性负审核责任。
在财务审核(包括分管财务局领导和财务科所有人员)流程中任一环节有一人发现经济事项不真实、不合规,票据不真实、不合规,报销程序不规范等情形之一的,必须中止报销。
第八条 责任追究
财务报销所有参与人员应各负其责。
如有违反上款规定,交由市纪委派驻局纪检组查实核定,如有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但属违纪行为的,由市纪委派驻局纪检组按相关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