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水利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7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水利局主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宿州市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维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以下简称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项目金额在0.5万元以上的(含0.5万元),项目的实施主体(科室、单位)要在财政资金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向分管局领导书面报告;重大项目(5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向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经签字批准后方可启动实施。
第四条 重大项目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符合相关条件的要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实行公开招标,不符合的要履行内部公开招标程序,包括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集中报价,公示结果等程序。
第五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市水利局负责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及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市水利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在1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文件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审计按住建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部、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及安徽省水利厅主持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
第十条 除上款“第九条”外,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含400万元),建设单位应将审计资料报市水利局初核后,统一报市投资审计局(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中心)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由市水利局在市投资审计局(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中心)的协审库中抽取中介机构,实施结算价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由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由造价、监察、财务等人员组成的内部审计小组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